□本報記者陳麗平
  前不久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對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分組審議時,常委委員建議認真研究減少死刑罪名原則,走私核材料罪、強迫賣淫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不應取消死刑。
  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政策
  白志健委員說,草案依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要求,擬對9個罪名取消死刑,體現了中央一再強調的少殺、慎殺原則,有利於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政策,加強人權保護。
  “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與社會的文明和進步以及世界發展的大趨勢是相符合的。”郝如玉委員說,我國不會因為減少這些本來數量就不是特別多的犯罪罪名,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我完全贊成這次關於削減死刑的修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說,全球現在有死刑的國家很少,規定死刑適用的少之又少。減少死刑不會帶來社會管控問題,也不會帶來其他反面效果,所以死刑削減的力度不是大了,而是小了。
  強迫賣淫罪不應取消死刑
  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委員寸敏說,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和處罰適度的原則,表明我國政法改革的決心。慎用死刑、取消死刑有助於減少冤假錯案,但取消死刑罪名應在犯罪減少的前提下進行。強迫賣淫罪不應取消死刑,因為其主觀惡意性、再犯可能等要素均具備。特別是在現實中,強迫幼女賣淫的現象層出不窮,民憤極大,建議對強迫賣淫的死刑取消持慎重態度。
  全國人大代表龍國英說,減少死刑的目的是對生命的尊重、對人權的尊重。強迫多人賣淫、多次組織強迫他人賣淫,強姦以後迫使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不應免除死刑。
  尹中卿委員說,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貨幣的,其行為和後果都很嚴重,對社會的損害更大。不要為了減少死刑而減少死刑,刑法對社會生活起引領作用,實際就是起震懾作用。在審判中要慎用死刑,但立法還是要符合中國實際。
  “建議繼續保留走私核材料罪、強迫賣淫罪、戰時造謠惑眾罪這三項罪名的死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小川說,這些罪雖然在實踐中較少適用,但如果發生,後果不堪設想。比如說走私核材料罪一經發生將造成巨大的社會危害;強迫賣淫罪有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雖然現在是和平時期,但並不排除今後可能發生戰爭,如果不保留戰時造謠惑眾罪的死刑,不利於戰時的執行。在我國現階段,適當保留死刑有利於推進法治進程,有利於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
  “我們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原則是什麼?”何曄暉委員說,這次減少的罪名更多考慮的是在實踐中這個罪名適用死刑比較少。這可以作為一個理由,但是不全面。死刑罪名的確定,在立法時更多考慮的是這種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對人民群眾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的後果,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影響。對走私武器彈葯這種行為,我們放鬆管理,起不到震懾作用,將給國家安全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叢斌委員說,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不能免死。要考慮到刑罰的功效,還有威懾的作用。不用或者慎用死刑可以,但是不能取消。要隨著社會治安狀況、犯罪情況、國家安全情況等決定什麼時候減少死刑。
  李玲蔚委員說,對社會危害極大、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必須嚴懲,要發出一種嚴厲處罰這些犯罪分子的信號。現在是和平年代,戰時造謠惑眾罪很少適用,但是很少適用並不代表其危害不大,後果不嚴重。這一罪名還是應保留死刑。
  應明確減少死刑罪名原則
  “取消死刑應當慎重。”章沁生委員說,在指導思想上不要認為減少死刑罪就是法治意義上的進步,更不能將其看成是法律部門的一種工作成就。在修改刑法中有三條原則是必須要把握好的:第一是修法的政策基點。政策基點應該是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具體講就是從我國國情實際出發,特別是從現階段的社會實際出發。目前我們社會的不安定因素是多元的、深刻的,甚至帶有許多不確定的、未知的成分,我們必須看到這一點。第二是法律要考慮社會的階段性特征。我國社會目前還處在一個轉型期,是一個艱辛探索和實踐的過程。因此,在這個時期制定政策、修訂法律,應當致力於解決這個時期社會的主要矛盾及主要矛盾派生出來的主要問題,推動社會進步。必須看到我國的民主與法治是一個客觀的歷史過程。第三是法律的根基植根於社會實踐。修法的戰略價值是要為現實的社會實踐服務,也就是要為規範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服務。
  章沁生認為,對走私武器彈葯和核材料罪,決不可以免除死刑。我們國家這麼多年沒有發生大的槍擊、槍殺事件,特別是沒有發生制式武器的恐怖暗殺事件,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對槍支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走私核材料是違反國際法的,我們國家的核政策強調,除了核工業部門,任何部門、任何人不允許掌握核材料;我們向國際社會宣示過,中國的核安全是絕對可靠的,我們不會出現核材料的擴散。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也不應該免除死刑。這兩項罪最容易引起社會動蕩、引發群體性事件,會幹擾和危害國家的經濟、金融安全。
  吳曉靈委員說,減少死刑應遵循一個原則,即“什麼類的死刑可以減少、什麼類的死刑不能減少”。我們不能以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作為取消的依據。減少死刑的目的是為了尊重生命。我們既要尊重犯罪人的生命,更要尊重他人的生命。這應是我們是否要保留死刑時衡量的準則,而不能受其他方面的影響。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一是,這個罪不涉及國家安全。如果涉及到國家安全,就不宜取消死刑。二是,這個罪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危害性很大,如果這個罪名涉及到公共安全,原來又規定了死刑,根據當前的情況和反恐的需要,建議暫時不取消。三是,非暴力不涉及到他人的生命。只有確定了這樣一個原則,才能考量哪一個罪的死刑應該保留,哪一個罪的死刑罪名可以取消。
  (原標題:走私核材料罪等不應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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